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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7 字号:[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现结合湖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在湖州市殡仪馆火化的下列死亡人员:
  1.湖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出生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及其在湖州市区居住的非湖州市区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父母;
  2.在湖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湖州市区户籍学生;
  3.驻湖部队现役军人;
  4.与在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在湖州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湖州市区境内发现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在外地死亡火化的湖州市区户籍城乡居民。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限湖州市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遗体存放(在湖州市殡仪馆普通冷藏遗体存放三天以内);
  3.遗体火化(湖州市殡仪馆普通火化炉);
  4.骨灰寄存(湖州市殡仪馆存放一年以内)。
  (二)对低保户和享受低保补助金重度残疾人,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湖州市殡仪馆小告别厅的使用费,并赠送骨灰盒一只(300元以内)。
  由湖州市殡仪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据实直接予以免除。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一类免费对象,经办人(指亡者的直系亲属或其他代理人)凭村(社区)、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湖州市殡仪馆提出项目免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亡者为低保户和享受低保补助金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湖州市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亡者为在湖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亡者为驻湖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7.亡者为无名、无主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二类免费对象,经办人应在三个月内凭有效证件、火化证明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湖州市殡仪馆申请办理项目免费。
  湖州市殡仪馆对上述材料核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给予项目免费。
  四、经费承担
  (一)免费项目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列入财政预算。
  (二)免费项目费用每月结算,具体由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五、实施管理
  (一)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物价、公安、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
  (二)湖州市殡仪馆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做好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的具体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倡导文明办丧、节俭办丧的新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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