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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在线体育关于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25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3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民民〔2016〕126号)及《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湖委发〔2015〕14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激发基层自治活力,增强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和民主管理,加快推进城乡融合的一体化发展格局,创新构建德治、法治、自治“三治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现就我市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乡村精英大量流失,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在深入推进城乡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如何打通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有效衔接,将公共服务普及、基层民主建设与乡土文化的延续、公序良俗的形成有机结合,实现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显得尤为重要。

  乡贤,多是饱学之士、贤达之人,既有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具有亲缘、人缘、地缘优势,具备丰富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良好的文化道德修养。乡贤参事会,作为一种新型农村社会组织,旨在通过激活乡贤资源,发挥乡村精英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增强多元参与、协商共治能力,是以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民情反馈、监督评议及开展帮扶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联合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社会组织。

  乡贤参事会参与新农村建设和治理,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是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创新。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凝聚人心人力,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农村组织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基层自治能力;有利于重构乡村传统文化,推进协同共治,建立起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村级社会组织为补充、村民广泛参与的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湖委发〔2015〕14号)精神,树立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理念,以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为载体,探索创新乡村治理模式,凝聚乡贤力量,弘扬乡贤文化,推进基层协商民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乡贤参事会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发展、开展工作,并接受乡镇政府、县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坚持村民自治。坚持以群众为主体,以“共谋、共建、共管、共享”为标准,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推动“村事民议,村事民治”。

  ——坚持补位辅助。发挥乡贤参事会的补位和辅助作用,搭建自治平台,形成自治合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坚持财务透明、信息公开。重大及涉及面广的活动报乡镇备案。

四、基本内容

  (一)功能定位。乡贤参事会是以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民情反馈、监督评议及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联合性、地域性的基层社会组织。

  (二)成立条件。乡贤参事会要有章程,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备案的,由筹备组提出申请,经村党组织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具备条件申请法人登记的,在征得乡镇政府书面同意后,按社会团体登记程序向县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三)组织机构。乡贤参事会的会员应是本村的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出生地成长地或姻亲关系在本村的“返乡走亲”机关干部、企业法人、道德模范、持证社工、教育科研人才以及来村投资创业的成功人士。会员入会前须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三年,改选可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秘书长原则上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如有需要成立理事会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员,理事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职责任务。乡贤参事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1、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风文明;2、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3、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推动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建设等中心工作;4、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5、积极推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6、监督政府决策执行情况;7、承办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乡贤参事会的工作开展以章程为依据,并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公开、评议监督等相关的工作制度,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

      五、培育措施

  (一)正确引导发展。各县(区)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各项工作。要鼓励乡镇、村广泛动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乡贤积极加入参事会,并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加快培育发展。

  (二)组织履职轮训。各县(区)要以党校作为培训主阵地,加强对参事会成员的轮训,以教师授课、优秀乡贤代表经验介绍等形式,提升乡贤履职素质和能力,提高群众共建共享的公众参与意识和水平。

  (三)发挥积极作用。各县(区)要结合当前农村实际,以推进创新社会治理改革为载体,以协同共治为抓手,为乡贤参事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让参事会有动力、有目标。

  (四)激发组织活力。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举办“乡贤论坛”等方式积极推动乡贤参事会的发展,对做出积极贡献的参事会可以项目的形式给予适当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应以村歌、村史、公德榜、乡贤祠等形式,把乡贤公德载入史册,不断激发参事会履职活力。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引导。要深刻认识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乡贤组织建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部门加强对乡贤参事会的组织引导,把好“选人关”,不得凭宗亲关系拉帮结派。强化政策研究,出台配套鼓励措施,为乡贤参事会发挥作用提供载体。

  (二)注重示范。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培育发展乡贤参事会工作,县区每年至少培育建设3个乡贤参事会示范点。要认真制定示范点建设方案,做好示范点有关资料、图片、影像等档案的记录保存工作。

  (三)文化引领。乡贤文化是一个地域的文化标志,是联系故土、维系乡情的精神纽带,对于推进乡村治理、引领道德风尚、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乡镇、村两级对辖区内历代名贤积淀下来的思想观念、文化传统、文史典籍进行挖掘整理,延续传统乡村文脉,培育富于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

  (四)广泛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为乡贤参事会履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利用本地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对表现突出的优秀事迹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组织优秀乡贤开展巡回宣讲,以生动的宣教形式推动乡贤参事会发展。

   

  附件:XX县区 XX乡(镇)XX村乡贤参事会章程(草案)

  365在线体育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县(区)XX乡(镇)XX村乡贤参事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XX县(区)XX乡(镇)XX村乡贤参事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心服务本村经济社会建设的乡贤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联合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基层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称乡贤,包括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村事民议、村事民治”,协助推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幸福家园。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接受乡镇政府、县(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XX县(区)XX乡(镇)XX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风文明;

  (二)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扶贫济困等活动;

  (三)积极引智引才引资,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村“两委”提供决策咨询;

  (五)推动实施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

  (六)了解村情民意,反馈群众意见建议;

  (七)承办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个人会员为本村的老党员、老干部、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出生地成长地或姻亲关系在本村的“返乡走亲”机关干部、企业法人、道德模范、持证社会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以及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权利;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

  (三)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30人以上的须成立理事会,须具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得少于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并在本村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经县(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经县(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县(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县(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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