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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3-11 字号:[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
  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发〔2015〕62号
  

    为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广泛深入地做好烈士纪念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重要意义 
  浙江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全省先后有2万余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先烈们的光辉事迹彪炳史册,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勇往直前、舍生取义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体现了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崇高思想境界,体现了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国为民的优秀品质,成为激励后人的不竭动力。加强烈士纪念工作,在全社会弘扬烈士精神,对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烈士纪念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烈士纪念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有的地方和单位对烈士纪念工作还存在着重视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各地各单位和驻浙部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烈士纪念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烈士纪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协作,推动我省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二、大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各地各单位和驻浙部队要建立健全烈士祭扫、礼仪规范等相关制度,制订专门的主题教育活动计划,推动烈士纪念活动深入持久、庄严有序开展。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节日和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浙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和与烈士纪念相关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参与烈士纪念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专题展览、报告会、纪念仪式、“网上祭英烈”等活动,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三、坚持用烈士英雄事迹教育青少年 
  要在中小学充实关于著名烈士英雄事迹教育的内容,利用课堂教学、主题教育、建立荣誉墙等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老革命、老党员和烈士后代,为青少年讲授烈士生平和英雄事迹,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坚持在入队、入团、入党等人生成长进步的重要时刻,利用学生入学、毕业典礼和士兵入伍、复员等重要时机,组织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通过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仪式、诵读演讲、征文比赛等各种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铭记烈士的英名和壮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整合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统一归口各级民政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效能。各市、县至少要有一处开展烈士纪念日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要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不断提高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水平。要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完善市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政策体系,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加大保护管理力度,严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强化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强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收集、抢救、保护和陈列展示等工作。对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史料文物的保护管理,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场所的管理和整顿,防止和纠正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及损坏烈士纪念设施等现象,依法查处人为破坏和污损行为。建立健全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配备管理、讲解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应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专人管理。积极将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精心打造红色旅游品牌,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五、完善抚恤优待政策 
  严格执行《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烈士褒扬、烈属抚恤优待和补助等政策。规范烈属精神抚慰工作,统一发放烈属证,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为烈士家庭挂光荣牌,将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烈属活动制度化,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烈属慰问帮扶志愿服务活动。探索建立烈属住房优待制度,由烈属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烈属家庭,免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对居住在农村、住房有困难的困难烈属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并按规定给予补助。进一步做好烈属就业帮扶工作,积极协助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烈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安置等政策。健全完善烈士子女在入园、入学、中考、高考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就近统筹安排烈士子女入园和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烈士子女在高考录取中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加强优抚医院、县级光荣院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烈属医疗、供养服务需求。 
  六、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烈士纪念工作,研究制定烈士褒扬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备案、烈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组织指导祭扫活动等工作,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党史、军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精神的理论研究。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健全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建设部门要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周边交通设施配套、探索建立烈属住房优待制度等方面予以支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报刊、图书、数字、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烈士的文物鉴定和普查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旅游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英雄事迹教育,将重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纪念烈士活动。驻浙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烈士纪念工作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和爱国主义教育及创建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总体规划,同步考评、同步推进,使烈士纪念工作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新动力。按照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使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工作人员队伍,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弘扬烈士精神,积极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自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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