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浙江政务服务网 浙江省民政厅 中国湖州
?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省政策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 字号:[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2015〕17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8月7日

   

  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褒扬烈士,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浙江省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分为:

  (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

   确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民政部备案。

   确定市、县(市、区)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九条  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委托保护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因经济建设需要经批准征用的,应由当地政府和委托保护管理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基本建设、维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和爱国主义教育及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总体规划,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基础建设,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文化品位,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烈士纪念设施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肃穆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二条  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开展烈士史料征集研究、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不断丰富馆藏内容,提高陈展水平。要深入发掘历史内涵,通过编印宣传资料、制作电视片、开设烈士褒扬网站等多种方式,生动再现和大力弘扬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具备条件的列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第十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值班、防火安全等各类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和讲解队伍,其中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和《浙江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浙江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考评标准。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能够坚持褒扬和教育宗旨,大力弘扬先烈精神,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拓宽教育内涵、改进服务形式、丰富社会功能,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和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文化精品。

   第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纪念在全省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革命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或为纪念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或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有正规的名称和级别,同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保障,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有比较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制度,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第三条  申报标准

   1、设施保护完好

  (1)烈士纪念设施无破损、锈蚀,纪念设施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2)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没有非烈士安葬;

  (3)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不得存放非烈士;

  (4)有良好的凭吊活动服务设施。

   2、发挥教育基地作用

  (1)烈士纪念馆(堂、室、祠)布展新颖,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和提升陈展水平,具有较高的教育和艺术效果;

  (2)应有专职讲解员和史料收集整理人员,并熟悉馆藏内容,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普通话标准,讲解生动,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3)有丰富的革命斗争史料和有关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及遗物,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册)、纪念品;

  (4)有文物(烈士遗物)库房或专柜,对馆藏文物、烈士斗争史料、遗物分级建档,做到帐、物一致。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5)能充分利用藏馆的丰富翔实资料,突破传统教育形式的时空局限性,采用大众传媒技术,制作反映当地革命斗争和烈士英勇形象的刊物、声像、电视专题片等,制作活动展板,有计划地组织流动小分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学校、驻军等单位宣传烈士英勇事迹。

  3、规划布局合理,园容园貌整洁

  (1)烈士纪念设施齐全,整体布局合理,规划完整,道路平坦干净;

  (2)环境绿化、美化,绿地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70%以上,注重绿化管理和维护,无意外枯死、虫害现象;

  (3)园内树木与烈士纪念设施要协调,确保一年四季长青,瞻仰、教育场所环境优美、庄严、肃穆;

  (4)要建有苗圃、花窖,能培育苗木、花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美化的需要。

   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务实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职工队伍素质过硬。全体职工好学上进,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各类工作人员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3)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责分明;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工作接待日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对来园(馆)瞻观的群众做到接待热情周到,言行符合礼仪要求;园(馆)内应设置引导标志牌,标记清楚,字迹工整。

   5、地方政府重视烈士纪念设施

  (1)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了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

  (2)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所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每年有适当的资金投入,确保必要的修缮经费;

  (3)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最新文章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