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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5 字号:[ ]

湖政办发明电〔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握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保障和维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把握原则,整合资源,各尽其职,有效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努力提高救助管理工作实效。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对提出救助要求并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保障受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尤其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妥善救助。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包括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对辖区内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救助方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三)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完善规程,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一)进一步落实县区和部门责任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由公安、综合执法、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对属地重点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对违法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和打击。

2.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的快速查询、寻亲服务、返乡护送、滞留安置、流出地预防等工作。做好街面延伸救助服务,定期开展中心城区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及重点管理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若有不愿入站救助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在街面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市容的,要向公安、综合执法部门提出执法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部门解救、护送来救助管理站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要做好接收、管理工作。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3.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应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调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街面救助、身份甄别、户籍查询、信息采集和DNA免费采集比对等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行为,加大对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综合执法部门要做好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和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坏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面救助工作,在街面执法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和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应联系卫生计生部门救治。

5.卫生计生部门要确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收治工作。

6.财政部门要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列入部门预算。

(二)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的规程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城市主要道路以及广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劝阻和引导服务等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热线,市民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违法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热线或110进行报告、举报。公安、民政等部门接到报告、举报后,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分类予以施救:

(1)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被胁迫、诱骗、利用的残疾人、妇女等,由管理人员或执法人员拨打110,公安部门指派辖区派出所将其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

(2)发现身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等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可拨打辖区救助热线或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引导、护送进站,或由12345政府阳光热线指派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对其实施相应救助。

(3)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危害传染性病人,应拨打120急救热线,由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

3.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辖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劝阻:

(1)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露宿等行为;

(2)污损或妨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等行为;

(3)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市貌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等行为;

(4)其他方式影响他人的行为。

4.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或予以打击:

(1)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及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2)在机动车道上阻车擦车,坐卧匍匐,恶意假造或裸露残疾状态等方式强行索取讨要;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违反有关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用乐器、物品及其他声源,通过吹奏、敲击或扩音等方式乞讨,制造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4)伪造、变造、倒卖救助管理站提供的车票、船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以及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5.市级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院如下:市中心医院、市第一医院(综合性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开发区分院(传染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第三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各县区由所属卫生计生部门自行确定。

对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可直接送市中心医院或第一医院,如确需转到专科定点医院作进一步治疗的,应做好转院交接手续,必要时报告市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统一协调安排。定点医院在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向市民政局报告基本情况,对病人出院等后续处理作出进一步安排,如暂时无法确定监护人的病人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身份甄别等后续管理;已确定监护人的病人返乡,由市民政局牵头按照“谁送谁接”原则落实责任,并落实相关医药、生活费用。

6.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做好寻亲、返回、安置等服务。对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送来或自行进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

7.对流入市区范围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求助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配合市外侨办、台办等部门共同做好求助人员的返乡工作。市外侨办、市台办负责联系求助人员流出地政府,办理回乡相关手续。救助管理站负责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对外籍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应先实施救治,并及时报市外侨办、市台办。

三、加强领导,落实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和职责分工,主动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对重要节点、重点区域,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联合巡查,劝导、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场所设施配备到位、巡查设备落实到位,推进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和巡查协作处置机制,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弘扬社会正气。

(三)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关心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意识。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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