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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发布日期:2017-08-14 字号:[ ]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一)指导开展全市性双拥活动,组织市委、市政府领导走访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过军事日、烈士纪念日等活动。(二)协调召开市委市政府议军、军地联席等会议。(三)协调解决军地、军民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部队建设中的特殊困难。(四)组织做好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考核验收工作。(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双拥政策及做好相关工作。(六)做好本系统的拥军优属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一)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指导,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待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政策。(二)负责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三)把双拥工作列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一)把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计划。(二)将双拥工作纳入全市宣传思想和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总体规划。(三)协调组织文化、新闻等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活动。(四)有计划有重点宣传拥军优属政策法规和双拥模范人物。(五)大力倡导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国防军队建设和支持双拥工作的良好风尚。(六)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四、市发改委:(一)将国防、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二)不断完善军民融合的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体系、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军事人才依托培养体系、军队社会化保障体系和应急应战一体的国防动员体系。(三)深化基础设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队保障社会化、军地人才培养、国防动员等领域的军民融合,提升融合的层次和水平。(四)协调部队建设需要地方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部队支援地方的重点工程建设。(五)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五、市经信委:(一)积极做好部队练兵备战所需物资的计划供应工作,优先保障国防军队重点建设、装备维修等物资供应。(二)大力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保证部队利用公用通信系统通信的安全畅通。(三)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保障部队物资供应,优先满足部队需要,支持部队后勤现代化建设。(四)协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五)组织企业走访慰问部队和开展科技、文化进军营等活动。(六)督促、检查所属企业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七)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六、市教育局:(一)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爱国拥军教育活动。(二)积极支持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开展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活动,帮助部队解决人才建设方面遇到的问题。(三)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军训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四)大力支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五)制定并落实现役军人子女及烈士、残疾军人子女和退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等优惠政策。(六)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七、市科技局:(一)把科技强军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将科技拥军列入工作计划,制定科技拥军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军队开展科技练兵活动,提供人才、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三)帮助部队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官兵科技文化素质;积极为部队、优抚对象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四)组织本系统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活动,积极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五)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八、市公安局:(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三)配合部队做好军事行动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四)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工作,确保军地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五)依据政策规定,及时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随军、随迁家属等办理户口落户工作。(六)认真做好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向部队输送合格兵员。(七)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妥善处理军地军民纠纷和矛盾。(八)查处妨碍和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的违法犯罪案件。(九)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和优抚安置工作。

九、市民政局:(一)充分发挥双拥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全市性双拥重大活动。(二)认真做好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核检查验收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拥军优属及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四)加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政策宣传,牵头做好复转军人的稳定工作。(五)做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职工移交地方的接收安置工作。(六)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七)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主题系列活动,积极做好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和烈士褒扬工作。(八)做好伤残人员的评定、补办、等级调整及换发伤残证件和烈士评定的审核上报工作。(九)指导军休所、烈士纪念建筑物、光荣院、军供站等的管理建设工作。(十)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市司法局:(一)支持部队法制建设,协助部队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常识教育活动。(二)将法律拥军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三)不断深化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一)参与研究制定并落实本市支持国防军队建设、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和优抚对象待遇自然增长机制相关文件。(二)为双拥工作和双拥活动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为拥军慰问、优抚安置、优抚事业单位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加强对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二、市人力和社保局:(一)负责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和就业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及行政、事业编制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岗前培训。(二)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三)协助做好退役士兵、现役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五)协助有关部门为复退军人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六)负责复转军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基本生活保障金。(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九)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一)做好部队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工作。(二)协助部队搞好军用土地管理,保障军事活动需要。(三)积极宣传军用土地保护和使用有关法规,协助处理军地军民之间的土地矛盾和纠纷。(四)做好军事禁区的土地保护工作。(五)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四、市建设局:(一)支持和协助部队搞好军事设施建设。(二)协调部队完善住房管理各项制度,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房地产管理的关系和矛盾纠纷。(三)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和军队转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优惠政策;协调解决部队随军家属住房困难。(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一)在交通运输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军事需求。(二)协助部队做好军运工作,优先保障军事运输。(三)协助部队做好国防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努力保障部队军事运输畅通。(四)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根据实际合理规划布局公交专线和公共自行车站点等。(五)部队执行紧急任务时,全力保障公路、水路畅通。(六)落实军用车辆免收通行费;落实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七)在车站、客运码头等地设置军人售票窗口;对执行紧急任务的部队和军人,凭部队团以上单位介绍信,提供交通便利。(八)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六、市水利局:(一)指导帮助部队搞好军事用水设施建设,协助部队搞好水质水源保护。(二)协调组织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活动,维护群众利益。(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一)大力支持部队农副业生产工作,帮助部队解决农副业生产中的困难。(二)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一)协调做好部队营区周围护林防火工作,及时处置突发火情。(二)组织部队官兵参与生态造林活动。(三)协助部队做好营区绿化工作。(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十九、市商务局:(一)根据部队军粮供应计划,保质保量地做好部队粮油供应工作。(二)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为部队官兵提供优质服务,帮助部队官兵改善生活。(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和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市文广新局:(一)将部队文化建设纳入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活动。(二)支持部队军营文化建设,帮助部队培养文艺骨干;组织军地开展群众性文化共建活动。(三)部队执行重大军事行动、完成重要军事演习任务及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文艺团体到基层部队慰问演出。(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一、市体育局:(一)协助配合部队开展好体育活动。(二)支持部队体育设施建设。(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二、市卫生计生局:(一)研究制定并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二)在医疗单位设立为军人和优抚对象优先优惠服务窗口和标志,按规定落实优抚对象门诊、住院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三)协调医院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四)支持部队卫生事业建设和部队医院建设。(五)积极配合做好征兵体检工作,为部队输送合格兵员。(六)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三、市旅游委:(一)制定并落实本系统拥军优属方面的优惠政策,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和国有单位管理的旅游景区。(二)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四、市市场监管局:(一)贯彻落实有关双拥工作政策,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对军供保障、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及优抚对象、随军家属的生产经营等给予支持。(二)支持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为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五、市总工会:(一)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系统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本系统的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活动。(二)广泛发动各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三)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烈军属、伤残军人、转业、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六、团市委:(一)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共青团工作计划,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国防意识。(二)发动和组织团员、青年广泛开展学军活动,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三)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拥军和关爱功臣等活动,为优抚对象送温暖、做好事。(四) 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七、市妇联:(一)将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各级妇联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广大妇女进行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二)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表彰女军人、军人家属和妇女拥军中的先进典型,依法维护军人家庭、女军人和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三)发动各级妇联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组织军民联谊活动。(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八、国网湖州供电公司:(一)优先保障部队电力供应。(二)全力支持部队执行重大军事行动和完成重要军事演习任务时的电力施工。(三)协助部队检查用电安全;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二十九、邮政湖州分公司:(一)确保部队信(邮)件安全畅通。(二)为部队官兵开展邮政便利服务。(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电信湖州分公司:(一)满足部队对通信的需要和信息资源的需求。(二)保障部队通信畅通,帮助部队推进军用通讯和信息网络建设。(三)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和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一、湖州日报集团:(一)将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二)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双拥重要活动。(三)积极宣传双拥模范典型。(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二、湖州广电集团:(一)将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二)做好日常双拥主题、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双拥典型、双拥亮点和重点双拥活动的外宣工作。(三)负责保存重大双拥活动的音视频资料。(四)做好本系统的拥军及优抚安置工作

三十三、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度假区:(一)区党委、政府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成员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二)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活动,浓厚双拥宣传氛围。(三)双拥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工作抓落实。(四)落实各项双拥优抚安置政策。(五)及时妥善解决军地军民矛盾纠纷,军民关系和谐稳定。(六)所属基层单位双拥共建制度健全,双拥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三十四、湖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一)协调、指导驻湖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二)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三)协调驻军加强群众纪律教育和检查,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及时解决影响军民关系中的突出问题,杜绝重大军民纠纷发生。(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民兵预备役训练、全民国防教育和涉军维权工作。(五)指导驻军、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联治,维护社会稳定。(六)协调军地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助推省级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七)协调军地主管部门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拥军优属政策,做好地方领导“过军事日”、学生军训和地方学军活动,协调将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列入全民教育体系。

三十五、驻湖部队:(一)将双拥宣传纳入部队教育规划,积极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和军民共建活动。(二)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主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扶贫帮困、义务劳动、支援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三)支持地方开展“过军事日”、军训和学军等活动。(四)发挥部队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五)建立健全军警民联防联治体系,妥善处理军民之间矛盾纠纷。(六)及时总结宣传部队官兵拥政爱民的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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